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8〕6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11-20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
)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做好总局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修订后的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及时进行税源排查,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在执行中的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研究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