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财税〔2014〕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甘财税〔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地税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资源税。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本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独立开采企业和自采自用企业开采的原矿销售额,应包括矿区内或企业内部运输价格,即坑口到本企业储运货场的运费。其他环节发生的自运运费如实进行单独核算的,不计入销售额;销售额中含未单独核算运费的,应一并列入销售额。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我省折算率暂确定为70%。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 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减征。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第六条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