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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局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局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8]18号 2008-5-6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税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 ( 浙地税发[2008]1号)文件已下发各单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完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操作规定,进一步促进企业技
术进步和自主创新
1.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包括亏损企业)的自主立项,在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前,暂定为经由企业的技术研究院(所)、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科立项并经董事会、厂部会议讨论通过下文实施,并附有参研技术人员名单和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经费支出预算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加计扣除,并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上述资料和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2.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联合下发的浙科发政〔2006〕16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准确核算。
3.企业为研究开发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的,在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前提下,允许实行加计扣除。
4.试验中的残料出售收入应冲减技术开发费支出。
二、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内生台州”建设
1.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主要考虑被县(市)级以上政府(含县市)列入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被评定或批准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的,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各县市可按规定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抄送市局;椒江、黄岩、路桥地税局和市局直属分局按市局规定的标准自行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减免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三、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收入
1.对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年营业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对年营业收入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五成的照顾。
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用于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五成的照顾。
上述第二项的减免可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予以审批。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同时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单(格式见附件1),各县(市、区)局授权地税分局(市局授权直属分局)即时审批后按月汇总(格式见附件2)报上级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