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9〕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22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