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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9〕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20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
(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 津国税流〔2004〕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表五)》废止。
(二)删除《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内容。
(三)《申报办法》第五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调整后的表样和填表说明填报。
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以后,应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此次纳税申报事项调整的主要内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并做好纳税辅导,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