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科通〔2014〕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10-1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4年9月10日》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发局、财政局,仁怀市教育和科技局、财政局,威宁县科技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种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以科技创新行为绩效为考核标准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和《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4日
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种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以科技创新行为绩效为考核标准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和《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后补助管理的研究与开发活动适用本规定。后补助资金来源于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对贵州省内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和科技服务,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服务绩效,符合创新行为的相关标准,通过验收审核或绩效考核后,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 申请后补助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二)具有开展研究与开发活动或科技服务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基础;
(三)所开展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或科技服务符合国家、贵州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总体技术水平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已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后补助分为先备案后补助、后审查后补助、科技服务后补助三种方式,并区分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先备案后补助
第五条 先备案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我省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与开发活动取得预期成果登记并按相关程序备案后,开展成果转化,根据成果转化活动所处阶段,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六条 先备案后补助方式按照下列流程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负责发布申报通知。
(二)成果登记。省科技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三)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填报《贵州省科技计划后补助备案事项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四)审核备案。省科技厅组织审核备案申请,择优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予以备案。
(五)签订任务书。由省科技厅与备案单位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拟补助金额、经费拨付计划、实施期限、验收方式方法等。
(六)公示。省科技厅对签订任务书的备案单位进行公示。
(七)经费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单位,按照程序拨付经费。
第三章 后审查后补助
第七条 后审查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标准,经审查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八条 后审查后补助方式按照下列流程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负责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开展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实施进展情况,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填报《贵州省科技计划后审查后补助事项申请表》、总结报告、经费审计报告等有关附件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三)审核。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项绩效及经费开支进行审核。
(四)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备案单位进行公示。
(五)经费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单位,按照程序拨付经费。
第四章 科技服务后补助
第九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是指对省级科技资金构建的公益性科技资源平台及创新要素进行补助;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的各类科技资源平台经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及创新要素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及创新要素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制度落实、运行机制保障及运行维护情况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按照下列流程管理:
(一)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向科技资源平台和创新要素的依托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平台及创新要素的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 绩效考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 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将申报单位的科技服务绩效考核结论进行公示。
(四) 实施补助。省科技厅对科技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论,确定科技服务后补助方案。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科技资源平台和创新要素的依托单位,不再纳入科技服务后补助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先备案后补助应当在事项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后补助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进行后补助:
(一)因单位研究与开发费用不落实,基本科研设备和条件不具备导致研究与开发活动不能实施的;
(二)因科研团队变动造成研究与开发活动不成功的;
(三)开展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研究成果申报不实,或自有经费投入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或随意并入与研究与开发活动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造成研究与开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实的;
(五)单位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实施不成功的。
第十四条 获补助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后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省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的规定使用。先备案后补助和后审查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贴研究与开发活动支出;科技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资源服务平台及创新要素的运行服务补助。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后补助计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获补助单位应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成果、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可中止事项、停止拨款,并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补助经费,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单位申报资格等相关处罚。
第十六条 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遴选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其他事项,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