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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9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26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增值税税率货物简并为11%征收,具体税率以财税〔2017〕37号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文件规定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清理,符合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其增值税税率。

二、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