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对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89]68号 1989-08-0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国家税务局(
89)国税地字第76号《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内称: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交纳
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
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
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