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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众创空间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贵州省众创空间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5年6月5日 黔科通〔2015〕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10-14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广大群众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黔府发〔2015〕12号)、《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黔科通[2014]1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具有一定物理空间基础,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多要素聚集服务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及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米。

(三)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工作机制。

(四)有5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

(五)有3个以上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孵化案例。

(六) 具有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或实操实训条件。

(七) 具有功能分区,具备举办项目路演、创新

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四条 注册。众创空间遴选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进行。申报单位不受时间限制登录科技资源服务网(网址:http://www.gzstrs.org)上线注册,填写申请表格和建设运营方案,并上传与遴选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从系统导出并打印带科技厅水印的申请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附件材料)交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核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六条 初选。核实无异议的,贵州省科技资源服务网按照遴选条件自动生成众创空间备选名单。

第七条 考察。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评组对入库的众创空间进行现场考察,对申报条件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示。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经厅(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

第九条 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备案明确为贵州省众创空间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经备案的众创空间能力建设补助政策

(一)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以后补助方式给予100万元能力建设支持。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万,第二年年度考核合格拨付30万,第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拨付20万。

(二)对获得国家认定支持的众创空间,以后补助方式按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额度的50%给予匹配支持。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服务绩效补助政策

(一)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众创空间,截至考核之日,考核期内培育毕业的团队注册的企业销售额、是否上市、是否入选科技型种子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众创空间1-50万元后补助支持。

(二)将众创空间纳入技术市场平台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众创空间开展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等专业化科技服务进行后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服务要素补助政策

对服务于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创业企业的第三方平台资源和服务要素,按其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后补助方式按年度给予5-20万元后补助支持。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众创空间金融补助政策

(一)引入“黔科通宝”业务体系到众创空间,帮助创业企业降低贷款风险和成本。具体按《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科技金融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引入“四台一会”融资平台到众创空间,帮助创业企业融资。具体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开发性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三)引入科技保险到众创空间,帮助创业企业分散、化解创新创业风险。具体按《贵州省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优先在众创空间面向初创企业发放创新券,降低创业企业的创新研发成本。具体按《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单独设立或与众创空间联合设立天使基金,引导天使基金投向大学生创业企业(指《大学生创业企业培育对象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企业),如果投资失败,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风险补助,对每支天使基金当年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鼓励经备案的众创空间自发组织成立“众创空间联盟”,开展众创空间互补性建设,开展创业服务行业自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的后补助支持经费及服务于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企业)的第三方平台资源和服务要素的后补助支持经费的用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14]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众创空间举办的创业辅导培训、路演或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资讯、入驻团队、毕业团队及毕业团队注册的企业有关情况等均需在贵州省科技资源服网上及时更新。每年12月31日需通过贵州省科技资源服务网提交当年的创业服务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对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众创空间每年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三类指标进行评分考核。评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鼓励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向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办公交流环境和创业培训辅导等创业服务。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众创空间举行的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辅导培训等创业服务活动和入驻团队、培育孵化的企业要有据可查,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违反众创空间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退出备案库。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退出备案库,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贵州省科技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