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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5〕465号 2005.12.28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19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8〕115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8〕20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高对出口企业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统一由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于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出口货物免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其与海关提供的相关信息核对后,出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通知单》(附件1)并记入台账;由小规模纳税人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否则其主管税务机关可就其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加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核准程序的管理。对外贸企业提出书面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申请的,须填写《外贸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核准表》(附件2),连同企业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后,可延期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

三、外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又未经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延期申报的,由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依据海关提供的相关信息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外贸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附件3)并记入台账,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凭此通知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征税。

四、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须将审核系统中超过规定申报期限后仍未被挑中的海关信息填写《未被挑中海关信息表》(附件4),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传路径:省局服务器/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门公共目录/各市上传文件/未被挑中海关信息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通知单(略)

2.外贸企业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核准表(略)

3.外贸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略)

4.未被挑中海关信息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