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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9〕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08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1079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同时,要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并注意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相结合,对达到标准的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