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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发〔20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涉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民营经济发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111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6〕156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7〕115号)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9〕101号)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民居适度集中的意见(宁政发〔2009〕106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意见(宁政发〔2009〕117号)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9〕123号)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服务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35号)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宁政发〔2011〕79号)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航事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1〕141号)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要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2〕83号)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2〕106号)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财政厅关于支持慈善工业园区发展二十条财政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2号)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36号)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3〕99号)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69号)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7号)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4号)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区调位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29号)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25号)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42号)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97号)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98号)【已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4〕5号)废止

(一)将“(一)加大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的“自治区自2010年起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修改为“自治区每年从信息化专项资金列支部分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发展”,“软件企业可申请‘五优一新’产业支持资金、科技攻关资金、高科技产品出口支持资金、高科技人才引进资金等专项资金”修改为“软件企业可申请工业、科技、服务业、人才发展相关资金”。

(二)删去“(十七)以信息化带动软件产业”中的“有无软件开发资质”。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1〕143号)

将“二、孤儿养育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中的“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需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宁民办〔2009〕109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修改为“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需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51号)

(一)删去第一自然段中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市字〔2009〕212号)”。

(二)将二(三)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出具的是否符合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及自治区二手车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是否符合二手车市场建设行业标准的书面意见”修改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取得企业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须符合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三)删去四(三)中的“设区的市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四)删去“五、规范税收管理”中的“和自治区二手车行业协会出具的符合市场建设行业标准的意见书”。

(五)将“工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号)

(一)将责任单位中的“经济和信息化委”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生态环境厅”,删去“信息化建设办”,“安监局”修改为“应急管理厅”。

(二)将“4.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中的“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运营费20%、年最高200万元的支持”修改为“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运营费20%、年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8号)

将三(二)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删去民政部门工作职责中的“医疗救助”。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47号)

(一)将四(一)中的“自治区财政、卫生、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修改为“自治区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等部门”。

(二)将四(二)中的“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改为“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公安厅”。

(三)将四(三)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修改为“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审核”,“由财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修改为“由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

(四)将五(一)中的“自治区卫生厅”修改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修改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办法》的通知》 ( 宁政办发〔2014〕27号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安监、食品药监、规划、房屋管理、消防等部门”修改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17号)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职业病防治规划”,第五项中的“和推进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一体化综合监管”。

(三)将第二十条中的“安监局”修改为“应急管理厅”。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3号)【已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4〕5号废止】

(一)删去二(二)中的“培育100个宁夏名牌产品和20个在全国有影响的知名品牌,树立宁夏制造、宁夏创造新形象”。

(二)删去三(一)中的“严格落实宁夏名牌管理办法”,将其中的“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厅”,删去“工商局”。

(三)将三(二)中的“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将三(三)中的“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厅”,删去“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修改为“广电局”。

(五)将四(一)中的“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检验检疫局”修改为“银川海关”,删去“编办”。

(六)将四(二)中的“农牧厅”修改为“农业农村厅”,“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厅”,“林业厅”修改为“林草局”,删去“葡萄酒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厅”,删去“工商局”,“食品药监局”修改为“药监局”,“卫生计生委”修改为“卫生健康委”。

(七)将四(三)中的“质监局、工商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厅”,“工商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厅”,“农牧厅、质监局” 修改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监局、工商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厅”,“旅游发展委、文化厅”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厅”。

(八)将五(一)中的“质监局、商务厅、工商局、科技厅”修改为“市场监管厅”,“农牧厅、商务厅、食品药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修改为“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将五(二)中的“质监局、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商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十)将五(三)中的“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