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预缴、汇总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9〕7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3-2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5〕29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5〕375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自治区烟草专卖机构体制改革后有关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3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辉煌交通石化有限公司
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122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百祥石油有限公司
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243号)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实行预缴、汇总纳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进行统一和规范,并从2009年4月份申报期开始执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缴、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电力、中石油、中石化、烟草系统、辉煌石化和百祥石油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税额预缴的税款,应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相关附表,通过申报进行税款征收。电力系统实行预缴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综合征管系统设置隶属关系。
(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
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分别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实行按发电量预缴
增值税的发电企业填写上网电量)。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属于广西电网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仅填写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按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应税销售额(或上网电量)乘以预缴比例(或定额税率)或按规定方法计算分摊预缴税额加上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的
增值税。属于电力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还应加上价外费用及其它货物应税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不填写。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就地补征的
增值税。其他栏次按原规定填写。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填写:第1、2、3、8、9、10、15、16栏仅填写当期本分支机构实际开具的发票数,未发生开具发票业务的填零。将本期发生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按不含税销售收入填在第4、11、17栏“未开具发票”相应项目。其他有关栏次按原规定填写。
(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仅填写本分支机构实际取得但不在当地抵扣的进项发票,含所有需要在当地认证的税控发票。
(五)属于电力预缴企业,还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电力产品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填写《电力企业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于申报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程序进行传递,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属于汇总纳税的中石油、中石化、烟草、辉煌石化和百祥石油,必须分别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分公司销售情况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县级营销部卷烟销售情况表》,连同《中国石油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中国石化市县分公司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县级营销部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辉煌石化所属加油站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百祥石油所属加油站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不形成逻辑关系。
二、关于预缴、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电力预缴企业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分别填写纳税人总机构和实行预缴的分支机构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纳税人本期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本期认证相符且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填写所属分支机构已预缴的
增值税。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2、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时,销售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3.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第1、2、4、5、6、7、8栏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已审核、认证的
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实填写,与 “一窗式”比对。
(二)中石油、中石化、烟草、辉煌石化和百祥石油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分别填写纳税人总机构和实行预缴的分支机构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纳税人本期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减去所属分支机构已预缴的
增值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本期认证相符且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填零。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2.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时,销售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所属分支机构已预缴的
增值税,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用负数填在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中“小计”栏下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填写,若有实际发生“纳税检查调整”时,按正常填写并进行说明。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3.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第1、2、4、5、6、7、8栏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已审核、认证的
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实填写,并人工进行“一窗式”比对。
4.属于汇总纳税的中石油、中石化、烟草、辉煌石化和百祥石油,必须分别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中国石油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中国石化市县分公司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县级营销部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辉煌石化所属加油站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百祥石油所属加油站应交
增值税分配划拨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