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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规发〔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会工作部署,发挥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和政府服务的协同作用,打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促进全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货币政策支持措施

(一)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政策。从2018年起,在符合宏观审慎经营标准的前提下,对上年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增量占比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余额占比达到1.5%、10%的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其存款准备金率可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基准档基础上相应下调0.5个百分点、1.5个百分点,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资金实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实施再贷款正向激励措施。向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投放力度,金融机构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对其发放的支小再贷款总量,在借用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期间,累计发放的涉农贷款和扶贫贷款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金额;切实落实再贷款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举措,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借款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运用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三)优先办理小微企业再贴现。优先为小微企业签发或背书的票据办理再贴现,优先为500万元以下的票据办理再贴现。金融机构用于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必须低于其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强化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宏观审慎评估、再贷款、再贴现发放的重要参数,对评估结果优异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将评估结果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二、财税政策支持措施

(五)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风险补偿金增信作用,将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范围,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小微企业提供不高于80%的有效抵押或担保。(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非公经济服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金融专项,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贷款给予贴息,对企业科技保险保费给予保费补贴;与有关市县共同通过科技型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项目300万元—500万元融资需求的支持;通过科技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创业担保基金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七)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金规模扩大到9000万元,完善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推广“5221”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非公经济服务局)

(八)实施融资租赁和保险补贴。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以及通过售后回租形式盘活资产的企业,给予每年2个百分点最高300万元的补贴。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收保费不超过2%的,给予保险机构承保额度2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非公经济服务局)

(九)推进股权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股份制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可优先纳入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非公经济服务局)

(十)暂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或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三、监管政策支持措施

(十一)落实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六项机制”,落实“四单原则”。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合理设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进一步主动向小微企业减费让利,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落实差异化监管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银监会每年度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微企业贷款按照75%的风险权重计量风险资产,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扣除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努力将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要求,制定和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三)优化续贷业务管理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按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的要求,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对自主支付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发挥相关岗位的制衡作用,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四)提升外汇管理水平。扩大跨境担保资金使用范围,允许企业通过借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境外融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补充境内企业流动资金。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企业将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缩短出口货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政府服务支持措施

(十五)试点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构建全流程线上政府采购融资模式,通过对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信息互联共享、融资需求实时推送、涉贷采购合同资金闭环运行的全流程线上融资模式,为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提高融资可得性和便捷性。(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搭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环保共享信息平台和信用宁夏等信息平台,开发适宜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使用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企业行政处罚、商业、融资等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查询,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七)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一对一”定向辅导方式,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培训辅导力度,完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文件,缩短发行待审时间,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产,减少金融机构资本占用,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发表时间:2018-06-07来源: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印发实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现将《若干意见》解释说明如下:
一、《若干意见》的制定背景

小微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和促进稳定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方面,尤其是金融服务的支持。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2017年末,我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293.6亿元,全年新增196.5亿元。2017年,我区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5.6%,同比下降了0.7个百分点。尽管如此,我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存在,据自治区非公经济局2017年四季度对342家小微企业调查结果显示,39.5%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为此,我们深入开展了调研,发现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金融监管滞后、政府配套服务不完善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是制约我区小微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精神,国务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的要求,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要求,充分发挥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和政府服务的协同作用,形成各部门共同推动小微金融服务的合力,需尽快出台、落地相关政策措施,在上述相关领域形成政策合力,提升小微金融供给能力,带动全区小微企业发展。为此,我行与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坚持问题导向,系统研究了国家、自治区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以及北京、广东等发达省份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先后两次征询五市和相关政府部门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的起草原则

问题导向原则。针对宁夏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设计。

综合施策原则。从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和政府服务等方面进行政策设计,形成政策合力,提升小微金融供给能力,满足小微企业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

可操作性原则。将国家政策与宁夏实际相结合,将自治区出台的现有政策进行整合,强调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

《若干意见》包括四个方面17条措施。主要内容有:

(一)货币政策支持措施。《若干意见》提出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达到既定要求的金融机构下调其存款准备金率。向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投放力度。优先为小微企业签发或背书的票据办理再贴现,优先为500万元以下的票据办理再贴现。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运用范围。《若干意见》通过加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向金融机构注入流动性,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信贷投放能力。

(二)财税政策支持措施。《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通过科技金融专项、科技型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和高层次人才创业担保基金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推广“5221”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模式,完善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实施融资租赁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补贴。探索建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股份制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融资。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若干意见》通过财政贴息、担保等方式补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增强小微企业信贷有效需求,通过税收减免,调动金融机构对小微信贷的投放积极性。

(三)监管政策支持措施。《若干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六项机制”,落实“四单原则”,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要努力将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要制定和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并严格执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对小微企业贷款按照75%的风险权重计量风险资产,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扣除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企业将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若干意见》通过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通过提升外汇管理水平,打通打通企业境内外融资通道。

(四)政府服务支持措施。《若干意见》提出试点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构建全流程线上政府采购融资模式,为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提高融资可得性和便捷性。开发适宜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使用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采取“一对一”定向辅导方式,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产。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