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规定,自2020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以萍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636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49元/月。
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6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执行。《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 (
2018年第4号
)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2019年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萍乡市统计部门公告的2018年度数据,以萍乡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636元为计算基数,将萍乡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49元/月,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6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