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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07.12 芜地税〔2004〕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作废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税申报纳税期限,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货物运输企业等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货物运输纳税人按次申报纳税的规定予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市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含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从200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日期为7月份),一律采取“按期申报”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申报纳税征收方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报验登记的纳税人身份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预征的企业所得税等,应按月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及纳税申报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除此以外的其他地方税、费、基金以及除预收购房款和销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就纳的地方税、费、基金,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以企业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身份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按项目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及纳税申报表》,连同上期所购发票已开具的存根联,报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已申报纳税的存根联加盖“已审核”章戳,已开具发票金额与按月申报纳税收入有差额的,应补申报差额税、费、基金后,方可购票。

市地税局于2003年10月1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建安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芜地税[2003]178号)中有关房企业按次申报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按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等,应按月在申报期限内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及纳税申报表》,并持上期所购发票已开具的存根联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软盘,先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查验的发票存根联加盖“已审核“章戳,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及纳税申报表》签署意见后,再由纳税人持申报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对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自开票纳税人当期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非运输合同以外的应纳印花税)、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除运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应纳的地方税、费、基金,应同时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自开票纳税人月中领购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及纳税申报表》,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购票数量后,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月中不再申报纳税。

三、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按月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对当期税款所属期内已开具发票时缴纳的地方税、费、基金,在《综合纳税申报表》相应税种所对应的“已(预)缴税额“栏填写予以抵缴。

市地税局于2003年8月2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货物运输税收征管的通知》(芜地税[2003]166号)中有关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按次申报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广大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做好AHTAX2000征管信息系统中有关申报期限的鉴定维护。各办税服务厅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征期内申报开票正常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