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破产、解散注销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02 金地税政〔2005〕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解散注销企业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税务分局应加强对破产、解散注销企业的管理,在清算期间,应主动介入企业破产、解散注销程序,对企业进入破产、解散注销程序前的
房产税、城镇土地税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缴所欠税款。
2、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可从破产公告之日起停止征收自用房产的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3、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解散清算时间预计需要半年以上的。在解散清算期间,经主管税务分局派人实地核查,企业生产经营已经停止,房屋、土地确实闲置不用,且账面已无主营业务收入体现,人工费、水电费支出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比明显减少的。可从财务报告中无主营业务收入之月起,停止征收自用房产的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4、各分局将本期破产、解散注销企业停止征收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企业名称、房产原值、土地面积、停止征收原因、停止征收日期),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统计上报市局税政处备案。
5、本通知自2005年 7月1 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入破产、解散注销程序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