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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修改《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修改《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2018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为推进依法治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进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决定修改《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个别条款,具体如下:

一、将《公告》第一条中“对于偷逃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将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等情况,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修改为:“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等情况,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

二、将《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的,可以分两种方式进行退税:1.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未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件1,下同)明细数据的,由保险公司按退税程序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汇入申请退税的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再将税款退还给纳税人。2. 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已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明细数据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修改为:“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2016年8月22日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修改〈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在各省部署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为顺利推进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确保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后的平稳运行,需对原《公告》进行适当修改。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20号)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纠正意见,特修订《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部分内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将原《公告》第一条中“对于偷逃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将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等情况,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修改为:“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等情况,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

将原《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的,可以分两种方式进行退税:1.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未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件1,下同)明细数据的,由保险公司按退税程序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汇入申请退税的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再将税款退还给纳税人。2. 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已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明细数据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修改为:“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1日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修改〈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个别条款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公告》背景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20号)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纠正意见,我局与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联合修订了《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部分内容。

二、《公告》内容

将《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对于偷逃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将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等情况,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修改为“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等情况,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


将《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的,可以分两种方式进行退税:1.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未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件1,下同)明细数据的,由保险公司按退税程序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汇入申请退税的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再将税款退还给纳税人。2. 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已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明细数据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修改为“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