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耕地占用税相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2.03 南地税发〔2008〕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南地税发[2010]1号)规定,该文件已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代替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
我区范围内的
耕地占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
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函〔2008〕4号)的精神,现就我市
耕地占用税的相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目前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尚未颁布,具体的实施办法正在草拟之中,在新的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我市纳税人申请缴纳
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征收标准的5倍预征,缴纳时使用地税部门的完税证和缴款书,入库级次对应为县级金库、城(开)级金库。
二、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相关征收事宜,依照有关规定,严格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三、各征收单位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二00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