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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限额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限额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切实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保障扣缴单位准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结合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现对我市2017年度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2017年度的免征额度为152295元。

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2017年度单位和个人分别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522.95元。

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单位,2017年度每月年金个人缴费税前扣除限额507.65元。



特此公告。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8日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限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规定,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限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等文件规定,分别明确对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等为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但由于上述要求只规定相关免税收入的一定范围,并没有明确具体免税金额标准。



《公告》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明确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便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准确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扣除限额标准。《公告》第一、二、三条分别明确个人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住房公积金、年金等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



(二)明确扣除限额标准适用时间。《公告》规定上述扣除限额为2017年度适用标准。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