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宜地税〔2013〕343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省地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二、其他类型
房地产,预征率为3%。
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宜地税[2010]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