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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宜地税〔2013〕343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

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宜地税[2010]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