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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地税发[2009]168号 2009年12月25日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规定,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使我市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便于实际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
  第一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车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开封市货运业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及自有车辆购买发票、行车证复印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条 主管税务所(分局)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应在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资料不齐全或有错误或不同时具备第一条所列条件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县、区地方税务局。
  第四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主管税务所(分局)报送的资料后, 应在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税务所(分局);符合申请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市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县、区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实地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退回县、区地方税务局;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和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并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县、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 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检查
  第六条 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审验检查,建立《日常审验工作台账》(附件3)。
  第七条 主管税务所(分局)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税务管理人员要每月一次深入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的运输业务、车辆变动、财务核算、发票开具等经营情况,详细比对企业自有车辆的运输能力、营业收入与申报纳税的收入之间的对应关系,加强对企业经营收入和纳税情况的分析评估,掌握企业车辆的月平均载货量和发票使用量,对企业发票使用过程中的异常现象要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并分户将审查的情况记入《日常审验工作台账》。
  第八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税务所(分局)和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监督工作,每季度要深入税务所(分局)和自开票企业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督导,及时了解和掌握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营情况,详细掌握自开票纳税人执行单车核算、开票金额限额、车辆增减情况月报、货物运输作业项目明细、企业所得税预缴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或取消自开票资格的处理意见,并向市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地方税务局不定期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件,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日常审验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限期整改处理,情节严重的,提出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对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要填制、上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附件4)。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不能执行单车核算、开票金额限额、车辆增减情况月报、运输作业项目明细规定和营业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的。
  (八)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第十一条 全市范围内所有已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进行年审,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年审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年审的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项目。
  (二)开封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年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审工作安排中提出的重点年审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年审不合格,其中,违反本款(一)--(六)项之一的,经审定,可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无运输业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或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不能按照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执行单车核算制度、开票金额限额制度、车辆增减月报制度、运输作业项目明细制度、营业收入管理制度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的;
  (八)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
  (九)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
  (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附件5)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经地方税务局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和补报,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
  第十四条 年审结果的处理
  (一)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年审合格”意见,并在《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年审合格标识。
  (二)对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暂缓通过年审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做出限期整改或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处理意见。
  对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由主管税务所(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停止向其供应货运业发票,暂时收回税控盘。整改期间,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整改期满后,由自开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审验申请,经县、区地方税务局初审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地方税务局。经市地方税务局实地审验,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仍不合格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对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市地方税务局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其货物运输业发票,清缴税款,收回《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注销、收回税控盘,上交市地方税务局。
  凡被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第四章 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作业项目明细制度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遵守货物运输作业项目明细制度和货物运输合同备案备查制度,对外进行公路货物运输业务时,必须依照货物运输合同如实填写《开封市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作业项目明细表》(附件6),要详细填写发货方、收货方、起运地点、卸载地点、承运车辆牌照号码及核定载重吨位等明细项目,支付货运费用方对上述项目予以签章确认。要求自开票纳税人一趟运输业务填写一张《货物运输作业项目明细表》、开具一份货运发票,不允许多趟运输业务合并填开。必须将《开封市公路货物运输业务作业项目明细表》与相应货运发票记账联一起装订入账。凡发现违反此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
  第十六条 营业收入管理制度
  自开票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包括开具货运业发票的收入和不需要开具货运业发票的收入,取得的营业收入要与企业账簿记载的资金往来相对应。不开票收入部分必须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凡对不需开具货运业发票的收入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第十七条 货运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制度
  (一)凡是经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必须遵守开票限额的规定。
  (二)开票限额为每车每月吨开票收入的上限不超过8000元,每月开票总限额为自有车辆的总载重吨位乘以8000元。限额值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按照此项规定在自开票纳税人税控盘上设定,并向市地方税务局备案,限额值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随意调整。
  (三)由于自有车辆增加,开票限额值需要调整的,由自开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增加车辆和运输业务的相关有效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符合调整限额条件的,提出调整建议,上报市地方税务局,经审核确定后,方可调整。
  (四)单张发票的开票限额,统一设定为10万元。
  (五)自开票纳税人单车开票收入超过限额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报告。同时,责令纳税人暂停自开发票,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其原因,对其运营情况进行查实,并将检查结果和具体的处理意见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 自有车辆管理制度
  (一)对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主管税务所(分局)要实行动态管理。车辆发生增减变化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及时填写《货运业营业税纳税人车辆增减情况认定月报表》(附件7)。对新增加的车辆,应附报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对减少的车辆,应附报相关的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车辆报废或转出手续复印件,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变更企业自有车辆信息。
  (二)每季度终了5日内,县、区地方税务局汇总每户自开票纳税人的自有车辆总数、总吨位数以及增减变化的情况,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作为调整开票限额的依据。
  凡未经县、区税务机关审核而增加的车辆,不能作为增加调整开票限额的依据。
  第十九条 单车核算制度
  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按单车进行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设立单车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账。按月如实、完整的填写《货运业单车核算表》(附件8),并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包括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收入和没有开具货运发票的收入;成本费用包括耗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工资和行车补贴、保险费、车辆折旧费、维修费、换轮胎费、税金及附加、其他费用。这些成本费用必须是该车和与该车取得运输收入的运输线路相一致。要求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必须分单车进行归集,并据此分单车登记记账凭证,计入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账,填写《货运业单车核算表》。凡发现未实行单车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
  对于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缴纳采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月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月营业收入×预缴税所得率
  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月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运输业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预缴税所得率确定为4%。
  第五章 代开货运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应当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凡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开货运发票车辆登记造册,建立代开货运发票车辆税源管理明细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台账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车牌号、车辆数量及总吨位、法人代表和联系电话等;纳税情况包括按月核定的税额、代开票已缴纳的税额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代开发票存根联、《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附件9)、代开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其他代开货运发票资料的顺序,按照发票号码依次整理,按月装订成册、存档。
  第二十三条 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提供代开票车辆税务登记,货物运输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开货运发票的《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并对有关代开货运发票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存档。代开货运业发票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款征收率,必须保证地税部门代开的每一张货运发票都按照票面金额5.8%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情况进行核查,将其实际运输能力与代开发票金额情况进行比对,防止出现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而代开货运发票的现象。
  第二十五条 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第六章 货运发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发票,建立相应的发票领、用、存制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自开票纳税人在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验旧售新”,即先缴税后购票的要求发售发票。
  第二十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人员要对纳税人上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进行审验,如果发现开票金额异常,票面项目不齐全,未填写备注栏及其他违反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货物运输业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必须填写与《货物运输业务作业项目明细表》或运输合同一致的起运地、到达地和承运的车牌号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并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第三十条 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的有关规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01号)第四项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取消自开票资格或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止向其发售货运业发票,追缴已售发票和欠缴税款,防止非法领用货运业发票而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汴地税发[2007]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