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8〕278号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耕地占用税征管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前一阶段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反映的情况,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入库级次问题
按照《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8〕16号
)、《关于做好2008年南宁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南财预〔2008〕49号)精神,市属武鸣县、马山县、宾阳县、横县、上林县、隆安县和华侨投资区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作为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缴入相应级次金库,市属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兴宁区、邕宁区、良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青秀山风景区、相思湖新区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作为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关于我市耕地占用税相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27号)中第一点中的“入库级次对应为县级金库、城(开)级金库”作废。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税款滞纳金加收的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10号
)精神要求,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其他问题
在前一阶段的耕地占用税清查工作中,有部分城区(开发区)地税局反映,我局下发的耕地占用获批项目中,有部分项目用地所在的城区税务局不是该项目用地单位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局,难以开展清查工作。请存在上述情况且无法开展清查工作的单位将需要调整的项目明细以EXCEL表格的形式,于2008年11月14日下班前上传到市局FTP/上传/税政科/需要调整的耕地占用税清查项目文件夹,市局将统一进行调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