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06 南地税发〔2008〕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南地税发[2010]1号)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替代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99号
)文过程中,须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
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99号
)文执行。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99号
)文第二条的预计利润率确定为:
(一)经济适用房(符合有关规定的)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为:
1.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城区地域范围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各县地域范围的为10%。
三、过去的规定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99号
)文相抵触的,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99号
)文规定为准。
二00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