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06 南地税发〔2008〕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南地税发[2010]1号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替代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文过程中,须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文执行。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文第二条的预计利润率确定为:

(一)经济适用房(符合有关规定的)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为:

1.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城区地域范围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各县地域范围的为10%。

三、过去的规定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文相抵触的,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文规定为准。

二00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