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9-30)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其施行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10号
)的规定,现将泰安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6年1号
)、《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10号
)规定,对我市
印花税部分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作了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对我市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进行了部分调整,并进行重新明确。同时将《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6年1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同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是:
(一)核定征收的依据
工业采购销售、商业批发采购销售、外贸采购销售合同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商业零售采购、建筑施工采购合同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购销合同之外的其它9种合同类型,按照其金额或收入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
(二)核定征收的比例
工业采购销售合同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商业批发采购合同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商业零售采购合同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外贸采购销售合同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建筑施工采购合同按采购金额的60%核定征收,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借款合同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理解的难点
无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10号
)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
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10号
)
三、制定该公告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局文件要求,做好我市的
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需要对我市的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进行重新明确。因该政策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此文件须采取公告的形式进行发布。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因《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10号
)是9月26日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故本公告施行日期也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