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2010.09.26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
一、关于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5%。
二、关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