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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8.03.01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规定,现将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合肥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税[2008]82号)同时废止。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