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4.30 池地税发〔2014〕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基金(费)征收管理,促进依法征收,规范征缴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缴费服务,推进基金(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地组织基金(费)收入,更好地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依规由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均适用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主管地税机关包括按照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需要设置的征、管、评、查等机构;基金(费)包括: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等。
第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擅自开征、停征、减征、免征、缓征,确保应征尽征。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努力做好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基金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基金(费)征收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六条 税费一体化管理是指将基金(费)作为特殊税种,实行“税式”管理,即税费同征、同管、同评、同查、同服务。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所有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都应当在税务登记信息中进行费种鉴定,其中社会保险费的费种鉴定应先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登记办理缴费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税务登记信息和基金(费)管户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漏征漏管户或者鉴定信息不完整的,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或者补充鉴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的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维护缴费登记信息。
缴费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必须在结清欠缴的基金(费)后,再办理注销手续(或转为纯社保户)。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或未足额申报缴纳的缴费人,按照基金(费)征收的相关规定进行催报催缴,并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条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费款的,主管地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基金(费)申报征收情况的分析比对,发现基金(费)异常零申报或者申报金额明显偏低的,要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由于重复申报或重复扣缴造成的多缴或多征的各项基金(费),可以抵算缴费人以后月份或年度的应缴数,如缴费人要求办理退费的,应及时办理退费。
由于重复申报等因素造成的虚假欠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定期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缴费能力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开展分类认定,并根据分类情况加强日常征缴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开展税费信息比对工作,及时防范风险,提高
征管质量。
第三章 费源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正确鉴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的缴费能力和重点费源级别,加强对重点费源单位的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各项基金(费)的费源数据库。主管地税机关每年至少与各项基金(费)的管理部门交换一次管户信息和费源信息,从而切实掌握各项基金(费)的实际应征情况。
第四章 评估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基金(费)的缴纳情况,纳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工作内容,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和检查。
对社会保险费的评估或检查,重点核实参保情况、工资总额、应缴费人数(税前列支工资人数)和已缴费人数,并经被查单位确认。
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期社会保险费评估、检查情况汇总报市局、县(区)局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对其它各项基金(费)的评估或检查,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或检查结果列入评估或稽查建议书,同时反馈至相应管理分局。
第五章 缴费服务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展税法宣传时应将基金(费)的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纳入其中,无偿地为缴费人提供缴费咨询服务,提高缴费人的缴费遵从度。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缴费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缴费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