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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8〕75号 2008-5-29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