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8.30 台地税政发〔2007〕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本级二、三级土地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2007年税额标准调整为1.2元/平方米,一级土地的征税标准按原规定执行;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