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4年7月24日)规定,全文废止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于2011年11月26日文山州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云地税发〔2011〕249号),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保证契税收入持续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州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六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七条契税纳税申报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法定申报期内到当地地税部门设置的契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据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留存,第二联征收窗口保存,第三联由申报窗口整理后归档备查。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批准文件,受让方的法人(或身份)证明文件,出让土地的权属证明、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复印件。
2.属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交换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土地出售、赠与、交换合同,双方法人(或身份)证明文件,出让土地权属证明、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复印件,出让合同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证。
3.属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买卖(或赠与、交换、分割、拆迁、拍卖)的协议、文件、合同。
属拍卖、分割、法院裁定(或判决)的房屋。纳税人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受赠的房屋需提供经公证的赠与书,继承的房屋需提供继承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并或者由企业投资入股、联营、兼并的房屋需提供批准文件、协议书、公证书等相关证件,改制的房屋需提供改制批文、董事会决议书、公司章程等。
4.属法定减免税的,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请表》,并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和军事设施,申报免征契税的。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因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房屋被拆除后,重新购买房屋,申报减免契税的。要提供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申报减免契税的。要提供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项目开发,申报免征契税的。要提交国土部门出具占用土地类型的证明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准项目开发的批文。
5.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窗口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要对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地审核,审查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审核不合格的,应责成纳税人重新填写或补齐相关资料。
审核合格的,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表第一联给纳税人留存,把申报表第三联和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后查。
属法定减免税范围内的事项,受理人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于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三)申报窗口把审核后的契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传递给征收窗口,征收窗口审查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据此征收税款。
属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减免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一起传递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后签字、盖章,出具减免税批准文书。并将减免税批准文书传递给征收窗口。
第八条契税征收办理流程。
(一)征收窗口审查申报窗口传递来的契税申报表(第二联),对纳税人进行快速登记,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应在地税部门核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窗口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给纳税人。纳税人已足额缴纳税款的,征收窗口开出《办证通知书》,并签字加盖专用章。
属法定减免税的,征收窗口填制《契税免税通知单》,并向申请人出具。
(三)征收窗口根据契税征收和开具的《契税免税通知单》的情况,建立契税征收台帐和契税减免税登记台帐。
(四)纳税人持契税完税证和《办证通知书》或者《契税免税通知单》到国土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和《办证通知书》或者《契税免税通知单》到国土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和《办证通知书》或者《契税免税通知单》的,国土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地税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一条地税部门要定期到国土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看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及时掌握《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发放情况,并与地税部门掌握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情况及时比对。发现有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2012年1月1日之后,各级地税部门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委托的,停止委托,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