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管理,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四、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全市门市代开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补充通知》(宜地税函〔2011〕384号)同时废止,《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门市代开发票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宜地税函〔2014〕9号)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7日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管理,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由于“营改增”的全面落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个人需要发票,均要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而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则由地税部门管理。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质量,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出台《公告》,规范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管理,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告》适用对象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规定,本公告适用对象包括: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和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宜地税发[2016] 6号)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不适用本公告。
(二)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
由于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施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因此《公告》明确对于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对于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