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30 南地税发〔2008〕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南地税发[2010]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明确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3〕180号)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72号
)文件精神,对符合开具通用发票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25%税率计征。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通用发票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7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