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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阿府函〔2008〕246号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合理利用我州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农田水利用地、牧草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川府发[2008]27号)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州各县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请认真遵照执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新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阿坝州耕地占用税分县税额标准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阿坝州耕地占用税分县税额标准

一、马尔康县

每平方米20元。

二、金川县

(一)河坝地区,每平方米10元;

(二)高半山地,每平方米8元。

三、小金县

(一)日隆镇每平方米20元;

(二)美兴镇、沃日乡、达维乡、老营乡、崇德乡、美沃乡、两河乡、抚边乡、木坡乡、双柏乡、潘安乡每平方米15元;

(三)结斯乡、日尔乡、宅垄乡、新格乡、沙龙乡、新桥乡、八角乡、汗牛乡、窝底乡每平方米10元。

四、阿坝县

每平方米15元。

五、若尔盖县

(一)占用农田水利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每平方米6元;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每平方米5元。

六、红原县

(一)邛溪镇每平方米15元;

(二)刷经寺镇、壤口乡、龙日乡、查尔玛乡、安曲乡、河木乡、瓦切乡、色地乡每平方米14元。

七、壤塘县

每平方米10元。

八、松潘县

(一)进安镇、进安乡、安宏乡、大寨乡、十里乡、青云乡、牟尼乡、川主寺镇每平方米20元;

(二)其他各乡每平方米15元。

九、九寨沟县

(一)永乐镇、漳扎镇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5元,其他乡镇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元;

(二)永乐镇、漳扎镇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2.50元,其他乡镇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

十、黑水县

(一)芦花镇、色尔古乡、维古乡每平方米19元;

(二)龙坝乡、洛多乡、麻窝乡、木苏乡、沙石多乡、石雕楼乡、双溜索乡、瓦钵乡每平方米18元;

(三)慈坝乡、红岩乡、卡龙镇、扎窝乡、知木林乡每平方米15元;

(四)晴朗乡每平方米10元。

十一、汶川县

(一)威州镇、克枯乡、银杏乡、映秀镇、旋口镇、水磨镇、三江乡、卧龙镇、耿达乡每平方米18元。

(二)雁门乡、龙溪乡、绵虒镇、草坡乡每平方米15元。

十二、理县

每平方米15元。

十三、茂县

(一)凤仪镇、南新镇、渭门乡每平方米15元;

(二)土门片区,沟口乡、赤沙较片区每平方米10元。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