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台湾)产业园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14.10.31 贵政发〔2014〕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5月23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审定贵港(台湾)产业园为开征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函》(桂地税函〔2014〕208号)的精神,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在贵港(台湾)产业园开征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整个贵港(台湾)产业园。具体包括:
(一)石卡临江产业园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郁江,西至高速公路一级联线,北至林桥江汇入郁江出口处,南至大冲岭。
(二)黄练工业集中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贵港市石灰厂矿山,西至原镇龙水泥厂厂址,北至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北面围墙,南至山谢村山斛屯。
(三)甘化工业集群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覃塘一中覃南分校,南至209国道,西至甘化路,北至黎湛铁路。
(四)林产品加工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龙泉山庄,南至黎湛铁路,西至覃塘镇甘碑村灯草汶屯,北至南广高速铁路。
(五)大岭工业集中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郁江,西至高速公路一级联线,北至含思村,南至沙水塘。
二、征收办法
(一)
房产税
1.自用房产的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的1.2%征收。
2.出租房产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二)城镇
土地使用税
园区征税土地不划分等级,实行统级按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为2.00元征收。
三、缴纳方式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四、其他
(一)园区征税范围均包括四至边界。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有变,园区征税范围按变化后的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执行。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办理。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