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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如何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如何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3.03                               南地税发〔2008〕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附件2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业务单位: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要求,针对我局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现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凭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二、我局原《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5〕222号)中关于对出租房屋的个人可采用综合征收率计税的规定作废,对个人出租住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改按《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点相关规定执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的其他房屋,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2

房屋出租适用税率表

房屋出租适用税率表

名称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 
费附加

防洪 
保安费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

收入1000元以下(不含),不达营业税起征点

不征

不征

不征

0.10%

4%

10%

收入1000元以上(含),1.5%

7 5 1

3%

1%

0.10%

4%

10%

个人出租非住房

收入1000元以下(不含),不达营业税起征点

不征

不征

不征

0.10%

12%

20%

收入1000元以上(含),5%

7 5 1

3%

1%

0.10%

12%

20%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5%

7 5 1

3%

1%

0.10%

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出租的其他房屋

5%

7 5 1

3%

1%

0.10%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