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4〕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全文废止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25%,执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不变。原《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
衢政发[2009]3号
)停止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