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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汴地税函[2008]64号 2008年5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规定,房地产开发业10%应税所得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税务机关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重新鉴定工作。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