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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11.24 防政办发〔2010〕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防城港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全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促使异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来投资和施工企业管理,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成问题,促进全市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外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作为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条件。

三、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需在我市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在工程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发票领购证等证件。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市本级。

四、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承诺函,才能参与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中标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向建设和国土部门提交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用地许可等手续。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由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143号)和相关规定,进行税收征管。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

六、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预征率及时足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于月份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项目业主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项目施工完成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也由项目业主单位先按预征率代征企业所得税,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税款。

七、外来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后,在竣工审计时应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进行竣工结算。

八、外来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后,如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结清税款,并将注销信息及时传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九、本办法发布前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外来企业,需在2010年12月15日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

十、税务部门要加强依法治税,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其他项目管理单位的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管理及税收监管的同时,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管理办法。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