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
2010.09.17 洛政办〔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我市
教育费附加自开征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缓解教育经费供求矛盾、弥补教育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
教育费附加征收不足、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的现象,亟待加以解决。为了切实加强我市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08〕38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费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征足、管好、用好
教育费附加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规范和熟练掌握
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流程(见附件),按照职责分工,把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二、足额征收
教育费附加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计征比例,随主税一并征收,做到不漏、不拖、不欠。要及时把征收的
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及时拨付地税部门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各地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完成征收工作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没有按规定足额征收、未完成任务,造成应征未征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要限期补征到位。
三、严格加强
教育费附加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
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进行管理并于年初下达本级教育部门预算。各地不得因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原有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要将征收的
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教育部门收支计划,并监督同级教育部门安排、使用好
教育费附加。
四、合理安排、使用好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考虑,提出初步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五、严格加强对
教育费附加的监督检查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和其他违规安排使用
教育费附加。各级教育、财政、地税等部门要每年开展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市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也将不定期对各地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
附件:
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流程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 件
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流程
1.教育费附加预估。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后预估出当年的教育费附加,通知教育局安排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前一年征收数额×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比率”
=今年教育费附加预估数
(如,2009年征收数额×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比率)
2.草拟教育费附加项目。各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9月底前以预估数草拟出教育费附加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主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召集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对该方案进行讨论、修改,确定二次方案。
3.项目考察、论证。每年10月初,由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对二次方案进行实地考察论证,10月底前完成。
4.确定项目。11月初主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再次召集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对考察论证结果进行讨论修改,11月上旬最终确定教育费附加项目及金额,由发改委立项、财政纳入预算,并进入人大审核程序。
5.项目执行。教育局负责于来年的1月-11月对本年度的教育费附加进行执行,11月底前执行完毕,年底前由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三家共同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