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2009]90号 2009年5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
》 (
豫地税函〔2009〕16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煤炭和焦煤适用不同的
资源税税额标准。因此,有
资源税的各单位接文后,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通知所管辖的全部煤炭
资源税纳税人,按照省局要求,逐矿井进行焦煤类别的认定,具体认定事项详见附件《煤炭检验报告》。
二、纳税人对焦煤类别的认定,应于6月底以前完成,并将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定的结果即《煤炭检验报告》一式3份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从2009年7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结论作为征收煤炭
资源税或者焦煤
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如实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一律按照焦煤税额标准征收
资源税。
三、各单位要在7月15日前将认定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具体内容包括全部煤炭
资源税纳税人数量、应进行焦煤类别认定的纳税人数量、已进行焦煤类别认定的纳税人数量、认定后的煤炭矿井数量和焦煤矿井数量等内容。同时,将纳税人上报的《煤炭检验报告》1份报市局备案。
四、2009年7月1日后新增的煤炭
资源税纳税人,在税额标准征收认定上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