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8〕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继续执行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起始时间已有明确规定,但产权转移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不统一。为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从 2008年1月1日起,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预缴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预缴下半年应纳的税款。申报缴纳时按如下公式计算:半年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可售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可售面积×总占地面积÷2
年度终了1个月内应对上年度每月的实际应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为便于计算,可按《
房地产企业应交
土地使用税计算(清算)表》进行结算。
附件:
房地产企业应交
土地使用税计算(清算)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