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补充通知
2004.03.22 杭地税规〔2004〕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局属各有关处室、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二局:
根据《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77号)的规定,杭州市自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8月1日以前的兵役义务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经过一年多来的催缴和追缴,属于2002年8月1日前的兵役义务费已基本入库。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对属于2002年8月1日前的兵役义务费也不再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