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地税发〔2005〕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优策网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特区 、区地方税务局、水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黔地税发〔2005〕32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我市
印花税核定比例和执行日期确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一、
印花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10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100%的比例核定。
(二)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60%;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50%。
(三)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采购金额的60%、销售收入的100%。
(四)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100%的核定比例;施工企业对外购进和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记载金额的9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七)加工承揽合同按90%的比例核定。
(八)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九)未列举的合同类应税凭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核定征收。
二、执行日期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