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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宜地税函〔2013〕3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精神,结合我市存量房征管工作实际,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不能取得“发票所载金额”信息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并经研究决定,市区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函[2007]377号)同时废止。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