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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11月16日 自地税函〔2006〕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市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地税函〔2006〕99号)文件下发后,对促进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最近先后接到部分征收单位和纳税人的一些反应,鉴于目前我市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工程款拖欠挤占现象突出,企业因垫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地税函〔2006〕99号)中的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对未设置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安企业进行承包,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定率征收办法: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2%;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

希各征收单位认真贯彻,正确执行好总局和省、市局有关规定,细化征管,搞好宣传和辅导。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