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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15年第24号
 
  为加强税收征管,实现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批复》(桂政函〔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以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调整扩大后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根据《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钦防铁路和钦北铁路以南、六景高速公路以西至茅尾海,以及对坎龙水库、金窝水库以南至钦州湾,总面积约550平方公里。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下载: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示意图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