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18 金地税规〔200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根据省局、省厅《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5]112号
)文件精神,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管中的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计征依据的有关问题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均按业务收入的0.6‰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外出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随营业税就地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后,其计费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计费总收入中扣除。
(四)广告业、代理业等实行营业额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其计费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二、缴费期限
缴费人应在每月10日前按上月计征依据和规定费率,通过互联网办税服务系统自行申报缴纳上月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减免报批时间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的审批权限和报送的资料按省局下发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版)》的相应规定执行,分局受理报批时间在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四、各税务分局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征管,有效地保障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