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业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1.25 金地税政〔200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
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对房屋
建筑业税(费)的管理,防止因未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等列入工程造价内容而造成的税费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政策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市区(含金东区、婺城区,下同)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金华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仅限向市区项目所在地地税分局购领的发票,下同),并以此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凭证,否则,提取的房屋折旧,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承接市区范围内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地税分局申报缴纳
营业税等各项税费,无论与建设单位采用何种款项结算方式,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足额开具《金华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甲供材料等,必须列入工程总价,相关各项税费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三、为方便施工、建设单位办理完税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市地税局在市区各房屋产权交易所增设办税窗口。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新建生产经营用房房产证的同时,必须向办税窗口提供与实际造价相符的由施工企业开具的《金华市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办税窗口人员审核后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以及发票累计金额低于市区房屋计税价格的,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补开发票。
各房屋产权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协助地税机关做好对房屋
建筑业税费的源泉控管工作。
四、市区单位房屋计税价格,暂按竣工当年市建设局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的80%计算。当年房屋重置价未公布前,以上年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为准。
五、施工、建设单位违犯上述规定,不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征管法》、《发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