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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03 大国税发〔1999〕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堵塞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统一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事先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纳税人的主要经济业务及生产经营方式。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的代开申请。税政部门应在实地调查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其经济业务确定征收率,并发给《代开专用发票认定书》(一式三份,企业一份,税政部门一份,代开窗口一份)。

征收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经济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定征收率。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以下简称“代开窗口”)。市内各分局应对代开窗口实行集中办理;县(区)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严格管理、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税务所公开设立代开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必须由在岗税务干部负责,一般不少于二人。

第五条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代开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专用发票认定书》;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一式三份);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纳税人应按实际经济业务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偷骗国家税款或协助他人偷骗税款的,一经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第六条    代开窗口应依据税政部门确定的征收率监督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前缴纳税款,代开窗口在确认税款已经入库后,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整本顺序开具。发票开具后,发票联、抵扣联想由销货方交购货方,记帐联由销货方记帐,存根联由税务机关保管(五年)以备检查。

代开窗口应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户管理,建立分户台帐,分户登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字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税率及预征税款等。

代开窗口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求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拆本或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各基层局应认真对待代开发票的税款征收工作,对定额征收户禁止用代开发票应征的税款抵缴或变相抵项定额税款。计征部门填发《税收缴款书》后,应监督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已开具《税收缴款书》而未入库的税款应及时追缴,并通知代开窗口停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各基层局应加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部门如发现实行代开的纳税人有偷税行为或发生涉票案件,应及时反馈给代开窗口以强化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1、代开专用发票认定书(略)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略)

3、代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分户登记台帐(略)